初級藥師考試復習資料:處方的調劑
更新時間:2010-08-24 13: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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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藥師考試復習資料:處方的調劑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
(四)劑型與給藥途徑;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三十六條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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