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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審計師專業相關知識第四部分第七章

更新時間:2018-08-16 09:09:4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1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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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初級審計師專業相關知識第四部分第七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審計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審計專業相關知識》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七章 票據法和證券法

第一節票據法

知識點一、票據法概述

票據特征:票據屬于貨幣債權證券、嚴格要式證券、流通證券、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作用:支付作用、匯兌作用、信用作用、融資作用

種類:匯票、本票、支票——我國票據法所指的票據

票據法概念與特征

1、概念

廣義:各種法律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和

狹義:票據法典——我國的《票據法》

2、特征:強行性和技術性

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要素:

1、主體:通過實施票據行為取得一定權力,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2、客體: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貨幣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非票據關系:票據法規定的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返還的非票據關系和利益返還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六)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種類

(1)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的行為。僅指出票行為(簽發票據和交付票據)

(2)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

3、票據行為的要件

(1)實質要件: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

4、票據行為的代理要件

(1)在票據上明示本人的名義

(2)在票據上標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章

票據權利

1、概念與種類

(1)概念: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2)種類: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取得的途徑

(1)從出票人處取得

(2)通過票據背書轉讓等方式從持票人處受讓取得

(3)依照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出于惡意或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不得享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消滅

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履行、免除、抵銷、時效屆滿等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行使(2)票據權利保全:票據權利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喪失,以票據法規規定所為的行為

5、票據權利補救措施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7、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八)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知識點二、匯票

(一)匯票概念

1、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特征

(1)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2)屬于委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本票)

(3)須經承兌

(4)付款日不同——見票即付、定日付款

3、分類: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

1、概念

(1)概念: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匯票承兌和付款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對付款人的效力——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承擔付款的義務

(三)匯票的背書

1、概念與分類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格式

(1)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名稱和背書日期

(2)可以記載的事項:例如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3、背書的效力

(1)票據由背書人向被背書人轉移

(2)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3)持票人的權利證明

(四)匯票的承兌

1、概念和效力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后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順序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2)承兌。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五)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匯票的保證

匯票保證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票據的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4)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匯票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絕證明;通知拒絕事由;確定追索對象

知識點三、本票

我國的本票特點:銀行本票;見票即付本票;自付證券;出票人僅限于央行批準的辦理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知識點四、支票

記載事項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知識點五、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三)民事責任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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