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審計師專業相關知識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節
更新時間:2018-08-08 10:35:5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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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初級審計師專業相關知識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節”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審計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審計專業相關知識》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節 法律概述
知識點一、法律基本涵義、特征與本質
(一)涵義
廣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系統(或行為規范的總和)
狹義:指擁有立法權的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特征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2、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4、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三)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知識點二、法律價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價值。即法的價值是法對于滿足個人、群體、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
(二)法律理念。即對法律的本質、精神、基本原則和運行機制的理性認知和價值取向上的意識形態,它基于某種基本的法律制度而產生。
知識點三、我國法律的形式與體系
(一)我國法律的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它們的效力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6、特別行政區的法。實行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其它規范性文件。
7、國際條約。經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批準,或者由我國政府聲明承認參加后,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我國法律的一種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該地方,并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二)我國法律體系
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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