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題】
趙某投資開辦了一家餐飲服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自行核算的2017年度銷售收入為1 000 000元,各項支出合計為800 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0 000元。2018年1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現有以下幾項支出未按稅法規定處理:
(1)趙某的工資費用120 000元全部在稅前扣除;
(2)廣告費140 000元、業務宣傳費80 000元全部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3)業務招待費50000元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第1題
第2題
第3題
第4題
趙某的工資費用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
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
王某2017年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