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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仲裁

更新時間:2015-02-09 09:05: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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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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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

  1、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勞動仲裁的范圍與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終局,選擇仲裁意味著放棄訴訟(或裁或審);而勞動仲裁卻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提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一)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勞動仲裁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2、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曾任審判員的;

  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3、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提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二)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

  (1)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中斷

  3種情形:

  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②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③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仲裁申請

  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3.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開庭、公開

  3.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四)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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