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5-02-04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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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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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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