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服務期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服務期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不過,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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