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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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單位
(1)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復議機關:省稅務局
(2)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復議機關:所屬稅務局
(3)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復議機關: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4)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復議機關: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5)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復議機關: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6)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復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本級復議)
(7)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復議機關: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注: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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