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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第五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14-09-16 09:16: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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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 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

  主要注意的項目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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