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講義: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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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
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稅者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
車輛購置稅是2001年1月1日開征的新稅種,是在原交通部門收取的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基礎上,通過“費改稅”方式改革而來的。車輛購置稅基本保留了原車輛附加費的特點。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解釋: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二)征收范圍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三)稅率
車輛購置稅采用10%的比例稅率。
(四)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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