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資源稅稅收征管
更新時間:2014-02-18 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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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資源稅稅收征管(一)納稅義務時間(二)資源稅納稅地點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紙筆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讓初級會計職稱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時間備考,環球網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資源稅稅收征管
(一)納稅義務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資源稅納稅地點――包括3個概念:生產地、開采地、收購地。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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