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輔導:郵電通信業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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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通信業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1.郵電通信業,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其中“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包括銷售郵務物品、電話安裝和銷售電信物品。
2.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相關鏈接1】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一律征收營業稅;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相關鏈接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相關鏈接3】電信單位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二)營業額的確定
1.一般業務(全額計稅)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電信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特殊業務(余額計稅,了解)
(1)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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