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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稅款征收

更新時間:2013-12-23 08:59: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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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稅款征收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開始。環球網校建議2014級考生盡早投入到預習狀態中!如果您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歡迎您登錄環球網校會計職稱頻道隨時與老師、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下面是《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隨后還會有經典試題與備考技巧,敬請期待!

  稅款征收

  一 、稅款征收方式

  (一)稅款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了解)――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其他方式。

  二、稅款征收措施(6項)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3.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1)關聯企業范圍――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處理原則――獨立企業交易原則。

  (3)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的方法。納稅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①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時間――一般3年,特殊10年。

  (二)加收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注意: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但是,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與強制措施。

  3.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原則是先拍賣后變賣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②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委托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或者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處理;

  ③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被執行人也無法處理的,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關于稅款征收的法律規定

  (一)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1.前提:納稅人欠繳稅款

  2.適用情形: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代位權)

  (2)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撤銷權)

  (3)無償轉讓財產;(撤銷權)

  (4)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撤銷權)

  (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

  2.欠稅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4.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合并、分立后的納稅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5.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四)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1.納稅人多繳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曰起l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2.納稅人少繳稅款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長到5年。

  注意:

  ①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②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余額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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