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營改增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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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處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為了方便各位考生對知識點的掌握,小編特此搜集了整理關于會計職稱考試重點,希望通過平時的日積月累,鞏固知識點,環球網校祝考生順利通過本次考試。
營改增征稅范圍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1.“境內”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國境內。
(2)不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應稅服務
(1)“應稅服務”
(2)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解釋】“非營業活動”:①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發生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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