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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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種類
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目的:轉讓票據權利
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目的:
(1)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2)記載事項
?、俦仨氂涊d事項:背書人簽章
②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③授權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釋】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如果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未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的,視為轉讓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
?、偎^“背書連續”,是指前一個“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個轉讓背書的背書人。
?、谝员硶D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限制背書(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俪銎比擞涊d“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②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期后背書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即其后手所持票據得不到承兌和付款時,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進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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