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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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使用范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2.出票
(1)出票人的資格條件
①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出票人的確定
①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買方)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賣方)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②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3)必須記載事項
①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3.承兌
①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③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續費。
4.提示付款
①遠期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
②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5.付款
①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開戶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相關鏈接】委托收款結算方式中,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②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6.貼現
(1)貼現條件
①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②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③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3)貼現的收款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相關鏈接】國內信用證的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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