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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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支票種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2.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的事項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2)可以授權補記的事項: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
(3)相對記載事項
①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付款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5.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1)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2)出票人為單位的,其簽章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3)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辨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VS支票的付款銀行】(1)銀行承兌匯票上的承兌銀行承擔票據上第一位的付款責任,因此,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出票人資金不足時,承兌銀行必須依法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支票限于見票即付,支票上的付款銀行并未對支票進行承兌,不是票據上的債務人,因此,支票到期,出票人資金不足以支付時,銀行將依法拒絕付款。(2)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被拒絕付款后,仍可以將該票據上的承兌銀行列為追索對象進行追索;支票持票人被支票上記載的付款銀行拒絕付款后,應當向出票人、前手背書人、保證人進行追索,不得將支票上記載的付款銀行列為追索對象(因為該銀行并非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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