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票據責任
更新時間:2013-09-22 0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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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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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解釋】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解釋】“按期提示”是票據權利行使與保全的方法之一。
(3)審查與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對符合條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
(4)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3.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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