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更新時間:2013-09-17 0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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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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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就必須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所得并繳納所得稅款:
1.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2.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3.分筆取得屬于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
5.稅收主管部門規定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
此外,在理解相關稅法規定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下面幾點:
第一,兩處以上(含兩處)工資、薪金所得,雖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款,但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及月工資、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費用標準。因此,必須實行單位代扣代繳與個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有的沒有扣繳義務人,有的雖由出包方代扣代繳稅款,但均涉及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扣除費用的問題。因此,同一項應稅所得應當合并申報,合并計算納稅。
第三,中國公民從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分別不同國家或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分別計稅。納稅人能夠提供境內、境外時任職、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所得的有效證明文件,可視其所得為來源于境內或境外所得;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如果任職、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當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果其任職、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則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的所得,應對每個人的所得分別計稅。
第五,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凡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均應向取得所得來源地的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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