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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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
1.關系

2.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勞務派遣協議
(1)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2)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1)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6)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賵绦袊覄趧訕藴剩峁┫鄳膭趧訔l件和勞動保護;
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壑Ц都影噘M、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軐υ趰彵慌汕矂趧诱哌M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⑤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7)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8)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跨地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6.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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