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9-02 09: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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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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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辨析1:罰款VS罰金】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
【辨析2:沒收違法所得VS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
【辨析3:拘留VS拘役】拘留是行政責任;拘役是刑事責任。
3.數罪并罰
(1)“限制加重”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不得超過下列最高年限:
①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
②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③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2)“并科”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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