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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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1.適用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具體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
(2)可以要求一并審查的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只限于“規定”,不含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既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負擔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行政復議機關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復議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解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決定權都在行政機關處,申請人沒有自主決定不執行的權利。
5.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2)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6.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7.強制執行
(1)被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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