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稿酬所得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概念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釋1】“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2】考生應注意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稿酬所得強調的是作品的“出版、發表”。
【解釋3】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4】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計稅依據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并對應納稅額減征30%
【解釋1】稿酬所得的實際稅率=20%×(1-30%)=14%。
【解釋2】稿酬所得沒有“加成征稅”的問題。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5.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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