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內容
1.托收承付概念: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額起點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解釋】在本章涉及的各種支付結算工具中,只有“托收承付”有金額起點的限制。
3.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所有的)向外辦理托收。(2010年單選題)
5.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解釋】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
6.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以下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最新資訊
- 狂背!2025年初會考前資料完整版!(考前5頁紙+密訓卷+速記手冊+歷年真題等資料合計)2025-05-13
- 2025年初級會計考前10頁紙終極沖刺,劃重點考試穩了2025-05-13
- 【考前急救包】必背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前10頁紙!核心考點+記憶口訣全覆蓋2025-05-13
- 考前救命!2025年初級會計實務考前5頁紙免費下載2025-05-13
- 趁五一抓緊背誦2025年初級會計考前資料,是一個絕佳的沖刺機會2025-05-03
- 雙科速記資料!2025年初級會計要點隨身記(帶考頻標注)2025-04-08
- 急救資料: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速記手冊2025-04-08
- 2025年初級會計實務考點速記寶典免費領,輕松拿下所有要背的知識點2025-04-08
- 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思維導圖+必刷題+5套模擬卷2025-04-07
- 2025年初級會計實務高頻考點+必刷題+5套模擬卷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