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更新時間:2013-08-06 08: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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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共11條,見教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①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②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1】(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不能申請行政復議;(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2】甲、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經北京市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如果甲公司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因為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北京市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當事人。
【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張某不服某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鎮政府作出的關于李某與高某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
C.甲企業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決定
D.鄭某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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