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3-08-02 08: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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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形式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八種,下面一一列舉: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釋】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解釋1】考生應注意在單選題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解釋2】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單選題】下列規范性文件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答案】B
【解析】(1)選項A屬于“法律”;(2)選項B屬于“行政法規”;(3)選項C屬于“地方性法規”;(4)選項D屬于“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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