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社會保險費征繳
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了解)
1.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有( )。
A.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B.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C.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社會保險費
D.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不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鉀、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以上四項表述均正確。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四)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重點是: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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