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訴訟
更新時間:2013-07-15 0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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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訴訟(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l.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
【特別掌握】必經復議的項目: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了解: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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