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法的形式及分類
法的形式及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至盡經過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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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俨块T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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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際條約
提示: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非規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
提示:《民法》屬于成文法、普通法、實體法、一般法、國內法、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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