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精講講義:第三章票據行為-保證


編輯推薦: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各章節考點精講及習題匯總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試分值在12-16分左右,本章各種題型均有可能考查,歷年都會考查不定項選擇,需要重點學習。
本章整體難度比較大,內容比較多,需要準確對比和記憶。本章在學習時,應注重理解,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也比較多。本章屬于黑馬性章節,總能讓考生感到意外!
章節框架
重點筆記
第三節票據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溫馨小提示:以下人員不能作為票據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溫馨小提示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承擔的責任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效力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溫馨小提示
票據行為附有條件效力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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