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重點筆記:訴訟時效判決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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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一章重點:仲裁與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重點筆記:
溫馨小提示: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經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①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②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除特別情況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決、裁定,以及刑事裁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統計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習題回顧
【1-填空題】
仲裁裁決書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_________起___________。
【答案】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2-填空題】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_______________管轄。
【答案】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多選題】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仲裁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B.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C.仲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4-多選題】
以下( )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D.因不可抗力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答案】ABC
【解析】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選項D,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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