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重點: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一)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可以立即訴訟】
(六)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自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七)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總結】
仲裁協議必須書面;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原則書面,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八)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受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能當場的就當場,不能當場的7日內答復】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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