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八章第一節勞動仲裁裁決


編輯推薦: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仲裁裁決
一、原則
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終局裁決
涉及錢且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12 個月的金額事項、合同必備條款爭議
【注意 1】裁決涉及“數項”,單項數額不超過上述標準,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注意 2】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
【注意 3】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而不能直接起訴
三、撤銷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四、生效
終局裁決:作出之日起
非終局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不起訴
五、執行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不需提供擔保):
追索勞動報酬、賠償金等案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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