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八章第一節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


編輯推薦: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
1、對象
高管、高技和其他負保密義務人員(非所有勞動者)
2、訂立
約定補償金 有效
未約定補償金 無效
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 年” 超過部分無效
3、履行
(1)“未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實際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的 30%”、“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兩者中較高者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有效
(2)單位主張解除,勞動者可要求“額外 3 個月”補償金
解除
(3)單位原因不支付補償金時間“不滿 3 個月”,勞動者可要求支付,此時不可以要求解除約定
有效
(4)單位原因導致“3 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勞動者可要求支付,同時可以要求解除約定
解除
(5)勞動者不履行,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后還可要求繼續履行
有效
【注意】用人單位僅可在“服務期”及“競業限制”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知識點【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配套習題
【單選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年。
A.2
B.3
C.5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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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下列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是()。
A.勞動報酬
B.競業限制
C.休息休假
D.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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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對甲公司與王某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金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王某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
B.雙方約定的5年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該約定無效
C.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D.王某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有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服務期內未履行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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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用人單位如果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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