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二節稅收征收措施
更新時間:2019-08-07 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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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二節稅收征收措施”本文分享稅款征收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
稅收征收措施
一、責令繳納
(1)適用情形: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可責令其限期繳納
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在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
(2)未按規定繳納,按日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0.5‰
滯納天數: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二、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情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財產的跡象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對“罰款”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無須提供擔保
(3)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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