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六章第七節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價定率)
更新時間:2019-07-31 0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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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六章第七節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價定率)”本文分享資源稅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七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注意】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注意】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1、煤炭
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
將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2、精礦
征稅對象為精礦的,銷售原礦時,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
征稅對象為原礦的,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換算為原礦銷售額
3、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視同銷售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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