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第三節消費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9-07-05 09: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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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納稅地點
1、銷售、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 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受托方代收代繳)
受托方為個人 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方自行申報)
3、進口 報關地海關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5、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
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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