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三章第四節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更新時間:2019-06-27 0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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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三章第四節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本文分享收單業務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三章 支付結算制度
第四節 銀行卡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1、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
銀行卡受理協議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開通的交易類型、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準、差錯和糾紛處置
本地化經營和管理 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2、業務與風險管理
強化業務和風險管理措施: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資金結算風險管理制度、收單交易風險監測系統以及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設置和變更審核制度
風險評級制度:限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
發現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采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擔因未采取措施導致的風險損失責任;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刷卡日)后 30 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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