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三章第三節票據的記載事項
更新時間:2019-06-25 0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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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三章第三節票據的記載事項”本文分享票據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掌握本文知識點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三章 支付結算制度
第三節 票據
出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票據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須)記載事項
法律后果:不記載,則票據行為無效
舉例:出票日期
2、相對記載事項
法律后果:不記載,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相應事項
舉例: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任意(可以)記載事項
法律后果:不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一旦記載則發生相應票據效力
舉例: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
4、記載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法律后果:記載此類事項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可以產生民法上的效力
舉例:約定違約金并記于匯票上,這種記載只具有民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5、【補充】記載無效的事項
法律后果:該記載無效,票據有效
舉例: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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