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及沖刺題(38):契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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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8:契稅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征收契稅。
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提示】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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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一練
【單選】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是( )。
A.房屋抵押
C.房屋繼承
B.房屋交換
D.房屋出租
【答案】B
【解析】土地、房屋典當、繼承(選項C)、分拆(分割)、抵押(選項A)以及出租(選項D)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多選】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有( )。
A.房屋贈與
C.土地使用權轉讓
B.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D.房屋繼承
【答案】ABC
【解析】契稅征稅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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