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24:消費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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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4:消費稅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
1.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下列業務視同零售業,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①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
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②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2.零售超豪華小汽車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鏈接】超豪華小汽車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五)批發銷售卷煙
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稅率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卷煙消費稅(1箱=250條,1條=200支)
生產銷售
甲類卷煙:銷售額×56% +銷售數量×0.003 元/支
乙類卷煙:銷售額×36% +銷售數量×0.003 元/支
批發環節
銷售額×11% +銷售數量×0.005 元/支
【2015年5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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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一練
【單選】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是( )。
A.啤酒
C.電腦
B.實木地板
D.電池
【答案】C
【解析】電腦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單選】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征收消費稅的是( )。
A.地板廠銷售自產實木地板
C.百貨公司零售高檔化妝品
B.超市零售白酒
D.汽車廠銷售自產電動汽車
【答案】A
【解析】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零售環節征消費稅的只有金銀首飾、超豪華小汽車,B、C兩項不正確。D項電動汽車不在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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