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6:訴訟時效


編輯推薦:2019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沖刺強化考點及習題匯總
考點6:訴訟時效
中止(事由不可控)
【提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斷(事由可控)
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出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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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一練
【單選】下列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
A.法定代理人死亡
B.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
C.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D.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多選】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造成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下列情形中,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有( )。
A.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B.不可抗力
C.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答案】ABCD
【解析】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選項B);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選項C、D);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選項A);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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