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三章商業匯票


一、分類
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一)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注: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二、適用范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
三、承兌
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四、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加收利息。
五、貼現
(一)貼現的概念
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二)貼現息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貼現率×貼現期/360
貼限期: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 1 日。
【 注】承兌人在異地,貼現的期限應另加 3 天的劃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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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1、甲公司向乙企業購買一批商品,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 30 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日期為 4 月 10 日,到期日為 7 月 10 日。6 月 6 日,乙企業持此匯票及有關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已知同期銀行年貼現率為 3.6%,一年按 360 天計算,貼現銀行與承兌銀行在同一城市。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銀行實付乙企業貼現金額為( )元。
A.301 680
B.298 980
C.298 950
D.298 320
【答案】B
【解析】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 1 日的利息計算。本題中貼現日是 4 月 6 日,匯票到期前 1 日是 5 月 9 日,一共是 34 天。企業從銀行取出的金額=300 000-300 000×3.6%×(34÷360)=298 980(元)。
2、2016 年 12 月 13 日,乙公司持一張匯票向承兌銀行 P 銀行提示付款,該匯票出票人為甲公司,金額為 100 萬元,到期日為 2016 年 12 月 12 日。經核實,甲公司當日在 P 銀行的存款賬戶余額為 10 萬元。關于 P 銀行對該匯票處理措施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P 銀行當日向乙公司付款 100 萬元
B.P 銀行待甲公司票款足額到賬后向乙公司付款 100 萬元
C.P 銀行當日向乙公司付款 10 萬元
D.P 銀行向乙公司出具拒絕付款證明,不予付款
【答案】A
【解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多選題
1、持票人甲公司在 P 銀行辦理商業匯票貼現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
A.該匯票未到期
B.甲公司在 P 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
C.甲公司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D.該匯票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答案】ABCD
【解析】票據貼現條件包括:(1)票據未到期(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5)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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