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更新時間:2018-07-19 09:09:4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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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本文為考生提供第一章總論考點內容,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礎。
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 :
管轄第一審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列舉的幾項第一審案件(特殊情況下)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海關處理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性行政案件
管轄的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2.經復議的行政案件
管轄的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是復議機關所在地(二選一)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
管轄的法院: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管轄的法院:不動產所在地
【溫馨提示】學習以上知識點后,環球網校小編建議考生做題鞏固一下學習的內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判斷題
1、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有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答案】×
【解析】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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