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一章仲裁的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8-07-17 08:55:3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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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環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入門基礎:第一章仲裁的適用范圍”本文為考生提供第一章總論考點內容,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礎。
仲裁的適用范圍
一、普遍適用: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不能提請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不適用《仲裁法》:
(一)勞動爭議的仲裁
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溫馨提示】學習以上知識點后,環球網校小編建議考生做題鞏固一下學習的內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選題
1、根據《仲裁法》 的規定,下列糾紛中,當事人不能提請仲裁的有( )。
A.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B.收養糾紛
C.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BD
【解析】根據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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