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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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知識點匯總(二十)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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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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