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商業匯票知識點
【摘要】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暫未公布,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戰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環球網校特為考生提供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會涉及的考點,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詳細介紹,特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商業匯票知識點”,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八)
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種類
按照承兌人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最終付款人為承兌人。
二、商業匯票適用范圍
只是單位(法人及組織)之間使用,自然人不適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三、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提示: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其中,“出票人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商業匯票中的幾個期限
(1)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提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付款期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付款人在接到開戶銀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五、銀行承兌匯票的兩個“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的,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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