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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承兌知識點

更新時間:2015-08-24 16:02:1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8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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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七)

 

  承兌

  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

  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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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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