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出票知識點
【摘要】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于5月份順利結束,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有的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內容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環球網校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出票知識點”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詳細介紹,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七)
出票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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