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托收承付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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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六)
托收承付
含義: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1.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提示:托收承付、商業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3.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4.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提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
5.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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